申请执行人历风山,男,1953年7月1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刘南雄,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刘南海,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历风山与被执行人刘南雄、刘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历风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2)深福法执字第572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28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此后再次以(2017)粤0304执恢46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24日,本案再次恢复执行。在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意见,并实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5000元结清全部欠款。至此,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得以实现。并主动向本院账户内缴纳执行款2075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申请,请求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历风山与被执行人刘南雄、刘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历风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2)深福法执字第572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28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此后再次以(2017)粤0304执恢46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24日,本案再次恢复执行。在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意见,并实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5000元结清全部欠款。至此,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得以实现。并主动向本院账户内缴纳执行款2075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申请,请求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一、(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南海名下粤B号车辆的查封。执行员陈文瑞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