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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0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佘时发、吴文娟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23执恢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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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法定代表人:黄跃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正,该公司安吴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佘时发,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吴文娟,女,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佘二八,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182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山中审判员:汪小传审判员:朱木平

书记员:郑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