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白云总公司(下简称白云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白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呼延西林,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居民。
上列当事人拖欠车款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渭中法经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呼延西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白云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案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呼延西林发出执行通知、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呼延西林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被执行人呼延西林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呼延西林房产、土地、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呼延西林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经申请执行人白云公司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呼延西林采取了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限制其二人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白云公司,并要求其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呼延西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云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呼延西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白云公司同意并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白云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呼延西林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云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呼延西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卫民审判员:员承一审判员:寇鹏涛
书记员:王长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