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兆合,居民。
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兆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2)平商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兆和在邮政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元,扣划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段瑞茂
书记员:牛现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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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兆合,居民。
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兆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2)平商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兆和在邮政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元,扣划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段瑞茂
书记员:牛现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