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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兆合扣划执行裁定书2

(2013)平执字第9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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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兆合,居民。

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兆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2)平商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兆和在邮政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元,扣划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段瑞茂

书记员:牛现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