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海涛,男,汉族,现住河口区。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许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许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海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海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许海涛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天安执行员葛明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