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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许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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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海涛,男,汉族,现住河口区。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许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许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海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海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许海涛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天安执行员葛明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