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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郁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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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学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郁向阳,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无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郁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元和利息及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郁向阳以吴菊霞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38.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员:阮道云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