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学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郁向阳,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无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郁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元和利息及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郁向阳以吴菊霞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38.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员:阮道云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