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市钢企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曲延风,总经理。被申请人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小铁,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小铁。被申请人曲艳华,系黄小铁之妻。
申请人太原市钢企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黄小铁、曲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黄小铁、曲艳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田晓彩
书记员:黄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