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支行。所在地:宜宾县柏溪镇桂圆路1号代表人代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恒,该支行信贷业务部经理。被执行人:邓力银。被执行人:周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1)宜宾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华银行存款15079.5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世平
书记员:徐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