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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建德市大众化工有限公司、陶献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杭建执民字第2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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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诉讼代表人吴月平,行长。被执行人建德市大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秀水华庭**** 法定代表人陶献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陶献军。被执行人方笑云。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大众化工有限公司、陶献军、方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17641.93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陶献军、方笑云所有的位于桐庐县瑶琳镇仙境路183、185、187、189、191、193、195、197、199、201号房地产,但均流拍。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20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