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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与王建辉、刘晓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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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0513405-7,地址:迁西县城关喜峰中路**。负责人毛东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建辉,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罗家屯镇东寨村**。被执行人刘晓冬,女,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迁西县长城南路民康里康宁小区康宁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与王建辉、刘晓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久友

书记员:吴少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