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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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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忠林,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尹会林,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林、尹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迁民特字第9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0元,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特字第9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忠文

书记员:王书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