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荣伯,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志军,男,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09)迁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09)迁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忠文
书记员:刘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