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朱勋,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朱君,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勋、朱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君、朱勋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00元,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桂生审判员:张胜录审判员:吴少金
书记员:王书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