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法定代表人徐军,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鲁道连,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得胜镇。被执行人胡德友,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得胜镇。
本院在执行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与被执行人银鲁道连、胡德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鲁道连名下泸县石桥镇街村的住房及门市。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涛审判员:朱天云审判员:赵玺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