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住所地泸县云锦镇。法定代表人周国建,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魏光富,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关于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与魏光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暂无条件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聂华琪审判员:张涛审判员:邓能奎
书记员:王嘉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