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东华,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灿华。被执行人闫乃庆。被执行人高迁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灿华,闫乃庆,高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成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生勇审判员:张旭审判员:李国华
书记员:王灿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