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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与徐家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衢开执民字第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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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代表人:郑求轩。被执行人徐家法。

申请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与被执行人徐家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衢开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26日,申请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徐家法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至2013年4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分社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衢开执民字第5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伍秋林审判员:黄慧民审判员:余忠林

书记员:余志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