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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学新扣划执行裁定书

(2013)郯执字第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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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学新,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生,郯城县泉源乡。被执行人宋维霞,女,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郯城县泉源乡。被执行人邵小双,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生,郯城县建设路**。被执行人刘学习,男,汉族,1965年9月1日生,郯城县泉源乡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学新、宋维夏、邵小双、刘学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于201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学新、邵小双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刘学新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义分社存款2158、85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英杰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