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掋鑫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2)郯执字第20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郯城县新村乡。被执行人马淑敏,女,汉族,郯城县新村乡被执行人王本红,男,汉族,郯城县新村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鑫、马淑敏、王本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马淑敏在邮政银行郯城县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马淑敏所有的在邮政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二、划拨马淑敏所有的在邮政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存款元三、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廖成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