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玉昌,男,汉族,1962年1月19日生,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沈守学,男,汉族,1957年9月4日生,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许继刚,男,汉族,1969年6月8日生,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宋长保,男,汉族,1975年9月3日生,郯城县郯城镇。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玉昌、沈守学、徐继刚、宋长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于201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继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许继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5131、04。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英杰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