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先,男,系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李俊新,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李春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俊新、李春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俊新达成和解协议给付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桂生审判员:张胜录审判员:吴少金
书记员:郭忠文(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