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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振金、李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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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振金,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李子红,男,汉族,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振金、李子红申请支付令,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迁民特字第2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特字第2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忠文

书记员:刘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