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振金,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李子红,男,汉族,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振金、李子红申请支付令,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迁民特字第2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特字第2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忠文
书记员:刘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