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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滦阳全发氧化铁粉厂、马胜阁、保林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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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迁西县滦阳全发氧化铁粉厂。法定代表人马胜阁,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马胜阁,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迁西县保林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林,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迁西县滦阳全发氧化铁粉厂、马胜阁、迁西县保林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50000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任玉财

书记员:张海波(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