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迁西县滦阳全发氧化铁粉厂。法定代表人马胜阁,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马胜阁,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迁西县保林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林,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迁西县滦阳全发氧化铁粉厂、马胜阁、迁西县保林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50000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任玉财
书记员:张海波(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