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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迁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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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喜峰中路**。法定代表人杨立生,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先,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张保华。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保华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2010)迁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0)迁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忠文

书记员:刘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