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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明宝、赵明成、赵建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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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明宝,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赵明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赵建丰,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明宝、赵明成、赵建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6950元,利息150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任玉财

书记员:张海波(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