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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云波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招执字第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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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被执行人杨云波,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齐山店村。被执行人李翠江,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岔道村。被执行人杨美英,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岔道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云波、李翠江、杨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9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绍良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路尚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