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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好兵、王祝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招执字第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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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被执行人:杨好兵,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向阳区。被执行人:王祝光,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邮政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好兵、王祝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刘彩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