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被执行人:方吉阳,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方家村。被执行人:卢尚立,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毕郭一村。被执行人:卢尚敏,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住栖霞市官道镇孙家庄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方吉阳、卢尚立、卢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刘彩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