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桂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桂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孙桂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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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桂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桂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孙桂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