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户陈家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493571xx-x。负责人吴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曲永庆,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刘建彬,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侯家沟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1********。被执行人单福荣,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住招远市金岭镇侯家沟村**份证号码:3706241961********。被执行人李兆建,男,1982年5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住招远市金岭镇侯家沟村**号码:3706851982********。被执行人姜树兴,男,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住招远市齐山镇温家村**:370624195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户陈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建彬、单福荣、李兆建、姜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6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