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院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49xx-x。负责人王树杰,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洪,单位职工。被执行人王春庆,男,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韩家村**。身份证号:3706245********。被执行人原淑英,女,1950年1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住招远市阜山镇牟疃村份证号:3706245********。被执行人秦香田,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住招远市阜山镇秦家沟村份证号:370685198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院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春庆、原淑英、秦香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6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