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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建松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招执字第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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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49xx-x。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铭,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李建松,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5********。被执行人李建清,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份证号码:3706241962********。被执行人李建兴,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号码:3706241963********。被执行人李其荣,女,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码:3706241967********。被执行人王景,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370624196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建松、李建清、李建兴、李其荣、王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2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王成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