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49xx-x。负责人王德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春城,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建元,男,1957年1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徐家疃**。身份证号:3706241957********。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住招远市辛庄镇徐家疃**份证号码3706241958********。被执行人李会兰,女,1959年6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住招远市辛庄镇徐家疃**号码:3706241959********。委托代理人王建元,系李会兰丈夫,即第一被告。被执行人王世娟,女,1960年10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住招远市辛庄镇徐家疃**:3706241960********。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系王世娟丈夫,即第二被告。被执行人王建华,女,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道口村**706241964********。被执行人朱新荣,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马埠,住招远市辛庄镇马埠庄子**6241963********。被执行人王建华、朱新荣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元,即第一被告。
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元、王建军、王建华、朱新荣、李会兰、王世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6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