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493570xx-x。负责人朱艳杰,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光明,该社信贷员。被执行人张志海,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黄泥沟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2********。被执行人丛玲枝,女,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府前路**。身份证号码:3706851975********。被执行人尹书波,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修理工,住招远市张星镇埠南张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志海、丛玲枝、尹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3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王成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