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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考淑敏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招执字第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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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被执行人考淑敏,女,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考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1)招商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考淑敏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考淑敏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林天奇审判员:贾武斌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