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被执行人考淑敏,女,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考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1)招商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考淑敏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考淑敏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林天奇审判员:贾武斌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