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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华标、叶仙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衢开执民字第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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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凤翔苑31幢。法定代表人:徐增宏,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华标。被执行人:叶仙美。被执行人:开化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音坑乡大路村。法定代表人:张赛英,系公司董事长。

终结(2013)衢开执民字第10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益群审判员:余忠林审判员:黄慧民

代书记员:余开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