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旧县支行与许治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鄂远安执字第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旧县支行。被执行人许治宝。

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旧县支行与许治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远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旧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0000元。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9)远民初字第7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忠审判员:王波审判员:曹敦平

书记员:张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