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旧县支行。被执行人许治宝。
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旧县支行与许治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远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旧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0000元。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9)远民初字第7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忠审判员:王波审判员:曹敦平
书记员:张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