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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刘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宜宾执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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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组织机构代码90885004-8,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酒都大道西段**。代表人李奕明,行长。被执行人刘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刘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合力公证处“(2012)宜市合证银字第70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于2013年3月13日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3564.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市合力公证处“(2012)宜市合证银字第703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启康

书记员:杨兴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