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组织机构代码90885004-8,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酒都大道西段**。代表人李奕明,行长。被执行人刘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刘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合力公证处“(2012)宜市合证银字第70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于2013年3月13日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3564.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市合力公证处“(2012)宜市合证银字第703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启康
书记员:杨兴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