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刘凤桐审判员:王少良代理审判员:张革
书记员:董玉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