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洋。委托代理人:李朝暾。被执行人:刘亚萍,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亚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105.84元,申请执行费81.00元,共计18,186.84元。2012年10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8,186.84元。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6日将执行费及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说明,至此本案和解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桦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凤桐审判员:王少良代理审判员:张革
书记员:董玉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