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城河滨北路中段**。代表人谢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娟,女,汉族,系该支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郝兴鹏,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书贵,男。被告李占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与被告方书贵、李占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樊鑫审判员:王勇人民陪审员:潘丽丽
书记员:邢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