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槐建军。被告:李叶。委托代理人:沈光桐。被告:余姚市利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槐建军与被告李叶、被告余姚市利立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槐建军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槐建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槐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2202元,由原告槐建军负担。
审判员:谢桂荣
代书记员:陈艳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