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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林寿与方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淳商初字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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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林寿。委托代理人:邵道厚。被告:方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寿诉被告方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林寿于2013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林寿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王林寿负担。

审判员:余黎明

书记员:汪志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