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林寿。委托代理人:邵道厚。被告:方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寿诉被告方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林寿于2013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林寿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王林寿负担。
审判员:余黎明
书记员:汪志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