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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唐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郭晓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初字第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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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唐山市路**建设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5243208-4。法定代表人:刘树林,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守曾,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晓燕,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郭晓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许彩霞

书记员:邵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