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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董哲与顾艺、尹炜豪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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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董哲。被告顾艺。被告尹炜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哲诉被告顾艺、尹炜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哲于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顾艺、尹炜豪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顾艺、尹炜豪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吴兰提供担保的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判员:徐守炜

代书记员:李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