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尹洪斌,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俊财,男,汉族,农民。被告李飞,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广具,男,汉族,农民。被告李长富,男,汉族,农民。被告都铁君,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长富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刘晓梅
代理书记员:许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