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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洪斌、王俊财、李飞、张广具、李长富、都铁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磐民二初字第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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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尹洪斌,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俊财,男,汉族,农民。被告李飞,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广具,男,汉族,农民。被告李长富,男,汉族,农民。被告都铁君,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长富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刘晓梅

代理书记员:许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