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增安,男,住沾化县。被告王振泉,男,住沾化县。被告赵竹连,男,住沾化县。被告丁国勇,男,住沾化县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增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增安负担。
审判员:孙民超
书记员:傅伟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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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增安,男,住沾化县。被告王振泉,男,住沾化县。被告赵竹连,男,住沾化县。被告丁国勇,男,住沾化县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增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增安负担。
审判员:孙民超
书记员:傅伟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