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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何增安与王振泉、赵竹连、王国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沾下商初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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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何增安,男,住沾化县。被告王振泉,男,住沾化县。被告赵竹连,男,住沾化县。被告丁国勇,男,住沾化县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增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增安负担。

审判员:孙民超

书记员:傅伟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