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业,总经理。被执行人金仲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仲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金仲鹏于2013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存储费9000元;2、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负担7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仲鹏于2013年4月26日已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勇执行员常喜娥执行员任舸
书记员:梁琇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