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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立冬与马秉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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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立冬被执行人马秉梓

申请执行人刘立冬与被执行人马秉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1月23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马秉梓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立冬欠款17360元。案件受理1000元,保全费1500元,共计2500元,由被执行人马秉梓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秉梓未履行给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刘立冬于2013年1月2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秉梓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