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庆阳市国丰农贸有限公司与刘治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2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丰农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治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丰农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治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庆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治乾支付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丰农贸有限公司货款58000元,案件受理费2402元,其他诉讼费1331元,共计3733元,由被执行人刘治乾负担。

本案在执行中,于200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治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治乾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治乾的家庭财产进行了登记,其家庭财产有:甘M-113**“昌河”车一辆,TCL彩色电视机一台,三人沙发一件,方桌一件,小立柜一件,125“天马”摩托车一辆(05969),21英寸彩电一台。以上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不同意接受。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3月15日,权利人庆阳市国丰农贸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我院恢复执行,在本次恢复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治乾当庭履行现金30000元,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丰农贸有限公司对于下剩的28000元货款、案件受理费2402元及其他诉讼费1331元均表示放弃。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庆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超审判员:惠志坚审判员:何军红

书记员:党启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